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0]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所称"入门费"、"提成费"仅指取得的与技术转上有关的"上门费"和"提成费",其他任何冠以"入门费"和"提成费"名称但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免征营业税的,须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要求,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