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苏财综[2000]188号 发布日期:2000-10-09时效性:有效

徐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徐财综[2000]52号、徐价费[2000]20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81号)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1999]14号、苏财综[1999]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1999]174号、苏价费[1999]321号)有关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收取投标管理费:设备中标按不超过中标价的0.8%向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招标统一进入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执行招投标市场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二、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书工本费按最高不超过300元(中标单位免收)收取。
  三、以上收费主要用于招投标工作的各项支出,收费资金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政府采购中心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
  五、本批复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政府采购中心亦按此规定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