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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苏地税函[2000]128号 发布日期:2000-04-30时效性:有效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扬地税函[2000]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香港地区也参照执行,故对该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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