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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0]164号 发布日期:2000-03-21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通知》精神,及时通知辖管范围内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回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其200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增值税业务按月重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商品混凝土改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但未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商品混凝土的销售额,正确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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