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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价服[1999]357号 发布日期:1999-09-09时效性:有效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我省现行的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收费办法及标准,是在中介业务开展初期制定试行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中介组织逐步与政府行政机关脱钩,走向社会化,现行的办法及标准已不尽合理。
  为更好规范中介组织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中介组织服务收费的要求,省局在征求了多方意见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以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保障中介组织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中介组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首境内从事会计、审计、税务、资本评估(以下简称中介组织)等中介业务的中介组织。
  四、中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准价水平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适时制定和调整。各中介组织可根据业务的繁简程度在省定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收费。
  五、中介组织收费实行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的中准价见附件。
  计时收费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中介组织与委托人必须遵守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中介业务由政府部门付费,不得转嫁给企业负担、不得强制委托、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七、中介组织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以一次性收取或分次收取。具体由双方商定,并在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八、委托协议生效后,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提前中止协议的,委托人应承担实际发生的各项工时及费用开支。由于被委托人的原因,违反协议规定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或终止付费;造成工作失误或经济损失的,由受托方承担责任,委托人可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九、中介组织承办业务必须到外省进行工作的,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住勤费,由委托万负担。
  中介组织代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十、破产清算、结业清理及特困企业的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业务的收费标准,按照低于省定标准基础上由各市物价局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十一、中介组织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十二、中介组织不得从事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并进行有偿服务;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不得以协调本行业业务为由,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十三、中介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招揽业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79号)的精神,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中介组织只执行中准价的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顾问费。
  十四、中介组织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五、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办法、标准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收费标准
  表一:
  

项 目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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