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政策效应监测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局):
为积极履行价格监测职能,充分发挥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号令)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4号令)、《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39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政策效应监测指导意见。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在江苏省内依法组织实施的重大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价格反应开展跟踪调查监测,及时反馈政策实施对市场价格和供求等方面的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社会反应等情况,对市场异动及时预警,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促进政策进一步完善,提高政策效能。
二、监测范围
政策效应监测范围主要包括:
(一)价格政策。价格部门出台的重大价格改革、价格调控、价格监管政策对市场产生的影响。
1、重大价格调控、价格干预、价格紧急措施;
2、重大价格改革事项,特别是容易造成价格波动和社会关注的;
3、重要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
4、一段时期内价格举报、投诉集中或社会反响强烈、基层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反映的价格政策;
(二)其它政策。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监测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或宏观调控政策。
三、监测内容
1、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是监测政策的落实情况,涉及行业或单位是否已按规定实施,政策贯彻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2、市场反映。重点关注政策出台后生产、经营、消费者的反映,市场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方面的变化。
3、政策实施效果。通过跟踪监测调查,了解政策实施后相关市场或行业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4、政策建议。根据调查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政策完善意见和建议。
四、监测程序
1、确定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采取分级确定的原则。省级监测项目由省价格监测中心在征求各业务处室需求和意见基础上,每年择机确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政策作为全省一个阶段的重点监测项目,市和县(区)监测项目由本级监测机构根据当地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2、明确监测方法。特别重大项目实行长期性跟踪监测的办法,建立相应监测制度,监测定点单位、监测品种及规格等级、监测时间、报送方式和报表格式相对固定。通过长期跟踪监测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由于政策实施产生的变化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一般普通政策项目实行临时性、阶段性监测的办法。通过调研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实地采集政策涉及商品(服务)价格,调查政策实施前后不同基期的价格变动幅度、相关商品比价、差价等情况,从生产、流通、消费、成本等方面收集关联数据与相关利益群体的建议。
3、撰写监测分析。审核、汇总采集的数据资料和情况,依据价格监测数据和其它经济资料,从反映价格动态、分析价格变动趋势特点、进行预测预警等方面,深入进行分析;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可组织专家认证或请相关专业部门会稿审阅,形成监测分析材料。
4、监测成果运用。第一时间以重大信息等形式报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促进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积极探索价格监测行政指导,通过价格监测提醒函、价格执法检查建议书、价格监测结果情况告知书等形式,服务相关单位改进价格管理。
5、监测资料归档建库。将政策监测单位原始采价数据、监测机构汇总数据、加工处理数据、撰写的价格分析预测资料归档建库。数据资料归档入库应分类建档,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按年度装订成册,便于以后核查、查阅。
五、监测要求
1、提高认识。开展政策价格效应监测是新形势下价格部门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创新抓手,是运用价格监测数据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升部门影响力的重要职能,各级价格部门应当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到位。
2、体现特色。要搞好与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的区别与衔接,充分发扬监测机构监测网络健全、反应灵敏的特长,发挥在数据采集规范、监测质量管理严格、数据积累基础较全、预警预报及时等方面的优势,强化数据应用,形成权威分析。
3、坚持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原则。严格遵循实地采价原则,杜绝估算、替代以及道听途说等方式采价,更不能凭经验编报数据。坚持时效性原则,要求政策效应监测数据要及时采集、抓紧处理、快速传输,第一时间反映出市场价格和经济变化态势,发挥预警效能及服务宏观调控的先导作用。
4、加强分工协作。省监测机构要加强与其他经济部门、局内部业务处室及部门的横向联系,加强与市、县(区)价格部门的纵向联系,注重信息共享互通。省局在开展重大监测前要做好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对相关政策水平;各地要找准本地重点选题,针对市场热点、消费难点、民生重点等关注度高的领域和行业政策,深入调研,切实发挥政策价格效应监测服务地方政府的功能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