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促进全省耕地总量平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安排的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库建立和管理;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预算安排的初步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完成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支出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土地整理支出,包括:
为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而实施的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试点涉及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
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项目区内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支出。
第八条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耕农用地、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耕种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支出,是指为提高耕地质量实施的滩涂盐碱地改良、中低产田改造、灾毁耕地修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支出。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预算审查费、工程监理费、决算审查费、跟踪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原则上由专项资金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积极研究创新支持方式,对符合市场化运作条件的项目探索采取资本金注入、财政奖励、投资补贴及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采取基金化、PPP等模式,加大土地整治投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指南,并共同发布。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及申报指南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国土资源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审查,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
省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项目预算,无对应定额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说明以及所参照的行业标准。项目预算审查费、工程监理费、决算审查费和跟踪管理费不编入项目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江苏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并原则上按照入库项目的最终评审结果顺序安排。
第二十条 预算批复30日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可不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关于加强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430号)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或撤销。申请延期的,应在项目计划完成之日3个月前提出,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申请撤销的,应在项目计划完成之日6个月前提出,撤销项目原则上要全额退回已下达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请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超过总投资10%的,收回全部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超过总投资10%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支出。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将全额收回已下达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逾期未实施完成,也未申请延期、撤销或清算的,将做注销处理,并全额收回已下达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立项、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同时,编制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验收应查验项目绩效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43号、苏国土资发﹝2007﹞39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