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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豫财综[2025]43号 发布日期:2025-12-12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民政局、体育主管部门,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卫生体育局,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体育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包括按规定比例从全省彩票销售收入提取留归地方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和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彩票公益金收缴和使用,编制彩票公益金预算,审核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估、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等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征集、审核彩票公益金项目,建立完善本部门彩票公益金项目库,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省级项目实施,以及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的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督促指导市县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做好省级转移支付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管理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提出省级转移支付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建立本部门彩票公益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实施与管理工作,实施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九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负责执收,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统一收缴。具体收缴程序为:
  (一)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和《上缴省级财政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缴入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省财政厅完成省级彩票销售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核定缴款金额后,按照收入收缴相关规定,向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条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应缴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3)。
  第四章 分配和使用
  第十一条 从全省彩票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省级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福利彩票公益金纳入省民政厅部门预算40%,返还省辖市和县(市)45%,省级财政统筹15%;
  (二)体育彩票公益金纳入省体育局部门预算50%,返还省辖市和县(市)35%,省级财政统筹15%。
  第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列入省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一般采用项目法分配。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以本部门项目库为基础提出分配意见。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均应通过部门评审。项目立项、预算申报、绩效管理应严格执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
  列入省级转移支付的彩票公益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以因素法为主。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结合事业发展需要,选取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和绩效因素。需求因素主要为市县相关工作任务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资金需求情况等;绩效因素主要为绩效管理情况。具体分配因素和相应的权重由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确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项目由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财政安排民政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支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等老年人福利及养老服务项目;
  (二)残疾人福利领域服务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实施残疾人假肢矫形和康复器具装配及其他残疾人服务项目;
  (三)儿童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流动、留守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项目;
  (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公益性殡葬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等社会公益项目;
  (五)经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安排体育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
  (二)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三)举办、备战、参加综合性运动会;
  (四)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
  (五)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选材工作;
  (六)提供体育统计、体育文化建设、体育宣传、体育科研及科普等公共体育服务;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批准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统筹的彩票公益金,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改善等重大决策部署,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支持养老、体育、文化、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二)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优抚对象等困难弱势群体;
  (三)其他符合彩票公益金支持方向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七条 省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九条 纳入省民政厅、省体育局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财政厅根据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每年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规模,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在核定的预算规模内,结合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二)列入省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省民政厅、省体育局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核。省民政厅、省体育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市县需进一步分配使用的,应及时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并下达。
  第二十条 返还市县的彩票公益金,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体育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研究确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统筹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省级部门,应在本部门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省财政厅根据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年度资金规模及支出重点,审核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或下达市县;
  (三)列入省本级支出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列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省级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部门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绩效目标以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全面做实项目库。
  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全省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新增重点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报告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各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要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绩效管理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绩效差的项目予以削减预算或取消。
  第三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支出预算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民政、体育等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22〕23号)同时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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