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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4]356号 发布日期:-

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8号)的精神,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对煤炭的清洁化利用,达到超低排放的要求,现就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超低排放机组是指新建或改造后燃煤发电机组的排放达到燃气发电的超低排放标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并经省环保厅整体验收合格的机组。
  二、在国家出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前,暂定我省超低排放环保电价为每千瓦时1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0.4、0.4、0.2分)。
  三、燃煤发电机组享受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后,小时浓度超过超低排放限值而低于一般限值的,没收相应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小时浓度超过一般限值的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四、以上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有关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后,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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