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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财社[2014]216号 发布日期:-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的服务需求,不断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各地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开透明的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社会力量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实行政社分开,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购买服务工作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承接主体将养老服务转包。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有序推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完成购买服务制度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三、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三)购买内容
  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在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在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在养老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
  各地要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二)提供资金保障。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在现有养老支出预算中统筹考虑。对于新增的养老服务内容,各地财政部门要在科学测算养老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强化管理制度。各地要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制度。要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对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承接主体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要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要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四)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服务的分类指导工作,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养老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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