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省天使引导资金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南京市科技投融资体系,缓解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根据江苏省《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天使引导资金”)设立的要求,市财政设立省天使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市天使配套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市天使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天使配套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风险共担、市场运作、择优支持”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负担。
第三条 市天使配套资金管理工作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科委负责受理市天使配套资金的申报以及被投资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格初审等;市财政局负责市天使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回收等。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申报项目的推荐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市天使配套资金支持对象: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且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4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号)的有关规定,并投资于我市辖区内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
第五条 市天使配套资金补偿范围:主要对获得省天使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规定范围内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
第六条 市天使配套资金补偿标准:
(一)天使投资机构在获得省天使引导资金给予的首轮实际投资额30%风险准备金后,市天使配套资金先按上述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配套,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确定地方负担投资损失后,区(开发区)按照配套资金承诺函,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承担的损失补偿资金划入市天使配套资金账户。
第七条 天使投资机构在完成实际投资三年内未形成投资损失的,市天使配套资金全额收回;若发生损失,市天使配套资金补偿损失后剩余资金收回。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
第八条 市天使配套资金的项目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扶持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区(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申报。各区(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和配套资金承诺函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天使投资机构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投资损失,由天使投资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企业所在区(开发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核实情况后,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经批准资助的天使投资机构,与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签订《南京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合同》,市天使配套资金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区(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辖区内获得省天使引导资金、市天使配套资金扶持的天使投资机构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告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情况和被投资企业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二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天使配套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由审计部门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市财政局有权解除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将不再受理该投资机构的省天使引导资金申请:
(一)弄虚作假骗取省天使引导资金的;
(二)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资金实施情况检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投资进展情况等材料的。
第十四条 已享受我市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政策的社会投资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机构资格申报和资金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参照《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与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管理规定一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承诺函
承 诺 函
市财政局:
根据《南京市省天使引导资金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2013] 号),经审核,我区
符合江苏省天使引导资金支持的天使投资机构申报条件, 现承诺该投资机构在完成实际投资三年内,经省相关部门认定形成的损失,应由地方配套负担的50%部分,由我区在30个工作日内划入市天使配套资金账户。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承诺,将通过市区年终清算扣减相应财力。
(区)财政局
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