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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学习和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督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规范票据使用行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的,使用税务发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严格票据缴验,实行缴旧领新。票据使用情况的信息必须在市非税管理系统进行输入,方可进行缴验。已用票据未进行缴验的,财政不予发放新票据。
  四、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摘要栏必须如实填写,不得笼统填写“收到现金”等字样。开具票据时应注明款项暂收、代收或资金往来等性质。
  五、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实行定期限量领购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
  六、各票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登记、保管和核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情况和行为。对于违规行为,按规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票据,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票据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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