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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文化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4]4号 发布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省级文化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1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省财政厅委派,省财政厅负责监事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企业股东的利益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事会为依法独立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对企业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
  (七)指导企业向所属子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九)履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组织落实监事会各项工作职责;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起草并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六)承办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履行如下职责:
  (一)承担监事会与企业的日常联系;
  (二)受监事会主席指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三)搜集、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
  (四)草拟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方案、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及对省财政厅审核事项提出的独立意见;
  (五)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反映工作成果;
  (六)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职工监事履行如下职责:
  (一)了解、听取并反映企业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搜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
  (三)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四)参与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1名主席和若干名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按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程序确定。职工监事从企业职工代表中推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职,维护国有权益;
  (二) 坚持原则,廉洁公正,勤勉尽责;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3年换届一次,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可以连任。
  第四章 监事会规程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开展经常性监督活动。监督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与监事会职责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定期检查、分析企业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
  (三)审阅企业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生产经营相关资料;
  (四)重点监督检查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跟踪企业重大招投标和产权转让的全过程;
  (五)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制度:
  (一)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则必须召开一次。
  (二)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职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四)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五)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六)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企业章程或损害企业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省财政厅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重大事项专项报告。监事会日常监督发现企业出现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违规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重大情况;
  (二) 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评价、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等;
  (三)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根据需要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四) 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企业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企业财产,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监事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企业利益、股东利益或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事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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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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