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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县级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2]22号 发布日期:-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25号)精神, 2012-2015年,省级从新增加的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专项用于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县域和重点中心镇的数字影院建设改造工作。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县级城镇数字影院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及资金使用方向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完成新建(或改造)县(区)级首个影院建设任务的列入全省34个经济薄弱地区范围的县(市、区)。
  (二)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完成新建(或改造)数字影院建设任务的其他县(市、区)。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完成新建(或改造)乡镇数字影院建设任务的列入全省34个经济薄弱地区的县(市、区)所辖的重点中心镇。
  影院建设完成时间的确认:以影院数字设备安装完成,各项申报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通过后,批准加盟院线和安装售票系统的发文日期为准。
  (四)本专项资金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申请单位获得的财政资金可以统筹安排使用,并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登记入账。
  第三条项目立项条件
  (一)影院须安装经过国家广电总局质量认证的数字放映设备,且至少安装1台2K以上(含)数字放映机。
  (二)影院须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上报数据。
  (三)影院须加盟院线,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
  第四条资金资助标准
  (一)县(市、区)级完成首个达标数字影院建设任务,省财政资助标准:
  1.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或改造)完成首个数字影院建设的,每个影院资助40万元。
  2.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或改造)完成首个数字影院建设的,每个影院资助50万元。
  (二)县(市、区)重点中心乡镇完成数字影院建设任务,每个影院资助30万元。
  第五条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影院建设完成并正式营业三个月后,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已经建成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将申请材料于2012年7月30日前报省电影主管部门;2012年度建成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将申请材料于2013年3月30日前报省电影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改建影院实际使用资金证明;
  2.自购2K放映设备的发票(复印件),以租赁或以票房分成、折旧等方式偿还设备款方式获得设备的,提供租赁或分成、折旧及影院与设备投资方重新签订的设备补贴款的协议合同复印件;
  3.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中心放映服务器注册证明;
  4.影院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证明;
  5.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电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
  6.申请单位所在省辖市电影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省级电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象和条件,认真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后,确定是否给予资助。
  第六条 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申请单位必须按程序如实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
  (二)市、县(市、区)电影主管部门及县级财政部门对本地申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可靠、完整。
  (三)省级电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审。对提供不真实材料的申请单位,视情取消其申请资格,或酌情减少该申请单位电影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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