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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3]10号 发布日期:-

各市、县财政局、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文教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体育局江苏省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3号),推动全省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工作,经研究,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加快推进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体育局江苏省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3号)文件精神,从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即在市、县(市)主城区、居民以正常速度步行10分钟左右(直线距离800-1000米)范围内,建设便民利民的公共体育设施,同时引导城市居民参加健身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科学健身服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共同审批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省体育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初步审查和项目验收;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13个省辖市(含参加县级体育考核的19个市辖区)和参加县级体育考核的45个县(市)。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依据各省辖市、县(市)2011年底常住城镇人口和建成区面积数,分三档合并计算补助额:
  (一)按市县常住城镇人口每人补助苏北(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1.5元,苏中(南通、扬州、泰州)1.1元,苏南(南京、无锡、苏州、常州、镇江)0.7元;
  (二)按市县建成区面积每平方公里补助苏北(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1.5万元,苏中(南通、扬州、泰州)1.1万元,苏南(南京、无锡、苏州、常州、镇江)0.7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必须达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体育局江苏省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
  第八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申请专项补助,由体育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向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县(市)申请专项补助,由当地体育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逐级上报至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时,各地应提供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当地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方案、电子地图等建设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体育局对照各省辖市、县(市)上报的“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方案,采取查阅当地电子地图、现场巡检等方法,审查各地申报条件。省财政厅在复核的基础上,会同省体育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两次下达,省辖市(含19个市辖区)、县(市)完成80%建设任务后下达补助资金50%,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后下达余下的50%。
  参加考核的19个市辖区的补助资金与所属省辖市补助资金一并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虚报、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省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实施,执行期为2013年5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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