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财企[2005]69 发布日期:-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了鼓励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担保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同时加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引导作用,我厅制订了《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的积极性,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加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本办法支持的范围。
  第三条  江苏省各级财政管理部门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种类
  第四条  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担保保费收入,按照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的补助。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43号)执行。
  第三章  担保机构的条件认定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江苏省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
  (二)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
  (三)8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向中小企业的;
  (四)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苏、宁、锡、常地区不低于2800万元,镇、扬、通、泰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
  (六)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倍;
  (七)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管,按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省辖市和常熟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有关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风险金补助和担保费补助的书面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章程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
  (五)与有关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
  (六)担保合同和履约情况说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的申请材料:
  (一)本地区风险金补助和担保费补助的申请文件;
  (二)本地区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金补助和担保费补助的汇总表;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经审定后,省财政厅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将风险金补助和担保费补助拨付到有关担保机构。
  第五章  财务处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收到风险金补助充实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担保费补助计入担保机构的补贴收,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对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的补助资金的,取消三年扶持资格,并责令退回全部补助资金。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本地区担保机构骗取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第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