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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委老干[2003]58号 发布日期:-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委各部委,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1、厅局级及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
  2、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
  3、调整后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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