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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财行[2004]18号 发布日期:-

人民币限额预算拨付方式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进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管理,减少审批环节,规范申报程序,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外事工作用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4]48号)要求,决定对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拨付形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环节,减少拨款次数,确保用汇单位需要。调整后的限额预算拨付形式,实行全年“二次拨付制”,改变过去由每季度申报,再逐笔复核下拨的做法,简化为预拨和实拨二次,对用汇主体实行总额控制,以更好地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外汇额度预拨款:
  1.各市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根据所在地区本年度的外汇限额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报送下年度外汇限额预算,并同时申请预拨下年度第一季度的外汇限额预算。
  2.为保证各市用汇的正常需要,我厅将根据财政部年初外汇限额预拨进度,综合平衡各市全年用汇情况和限额预算申请数额,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将第一季度外汇额度预拨给各地。
  (二)外汇额度实拨款:
  1.我厅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全年用汇限额预算后,将根据各市报送的本地区全年外汇限额预算报告,核定该地区的全年用汇限额,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各市财政部门。
  2.各市财政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请于5日内向我厅报送全年拨款申请表。
  3.我厅接到各市用汇拨款申请后,及时将全年用汇限额(扣除年初预拨部分)一次性拨付到各市购汇限额银行账户。
  (三)外汇额度的追加:
  实行外汇限额全年“二次拨付制”后,原则上不再追加外汇限额,确因特殊情况必需追加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填写好限额预算申请表,于每年的11月5目前报送我厅。
  (四)外汇额度拨款形式:
  我厅按照年初批准的预算和程序,及时向各市调拨限额计划。每次拨付时,均以“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形式,通过江苏省中国银行下拨给各市中行,此调拨单一式四联,其中第三联为各市调入银行收入记账后保存,第四联由调入银行直接通知各市财政局。市财政部门应及时与当地中国银行取得联系,掌握了解外汇额度到账情况和可用余额,中国银行和用汇单位在限额预算总额内售、购汇。
  二、改变报表报送方式,将目前的每季度报送限额预算执行报表和年终报送决算,改为全年只报送年终决算。
  三、为做好改革后的外汇限额拨付衔接工作,保证今年下半年的外汇限额及时下拨,请各市在6月20前将下半年的用汇计划报送我厅,以便我们一次性地拨付。
  四、外汇限额管理要求:
  1.拨款方式改革后,对做好年度外汇限额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市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加强本地区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管理,在编报年初预算时,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外事工作情况,研究制定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对外交流活动用汇计划,对重点用汇单位和项目要作认真调查和测算,努力提高年度限额预算编报的准确率。今后,我厅将从外汇管理的重视程度、外汇限额预算编制质量、报送时间、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各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各地财政部门在执行管理中,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用汇申请,并按照“总额控制、确保重点、均衡使用”的原则,保证本地区重点涉外活动用汇需要,努力节约财政支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外汇资金。
  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行政政法处联系。联系人:任海平 胡士春,联系电话:025-83633126。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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