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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财社[2004]152号 发布日期:-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评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0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附件:
  江苏省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支出的安全、完整、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解决财政工作重分配、轻管理、缺监督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评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04]5号)精神,结合我省相关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绩效考评工作要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为依据,以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反映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执行的实际情况为基本原则,采取财务考评与业务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反映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使用和资金效益情况。
  二、考评项目
  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是指省、市、县各级财政用当年预算或追加预算安排的用于公共卫生专项支出补助资金。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疾病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和设备购置资金;传染病医院和急救中心建设资金;医院发热门诊改造资金;信息网络建设资金;应急队伍人员培训资金。 
  (二)血吸虫病防治专项资金。
  (三)乙肝疫苗专项资金。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五)农村改水资金。
  三、考评对象
  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省本级筹集、管理和使用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的单位。省对下的考评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
  四、考评主要内容
  绩效考评主要对财政安排的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项目的预期目标以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考评。包括资金预算安排、拨付(支付)、使用、管理、绩效等。
  五、考评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由设定的财务考评指标和业务考评指标组成。
  (一)财务考评指标
  1、财政资金拨付(支付)率。
  2、单位资金使用率。
  3、单位资金正确使用率。
  4、单位资金使用效率。
  (二)业务考评指标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方面: 
  (1)信息系统建设:根据2004年的目标任务,信息系统建设中的应急指挥系统及分系统软件的研制、疫情实时报告和SARS专报分析预警系统建设、省卫生厅局域网和虚拟网建设以及市县网络直报体系建设应基本完成。具备数据传输、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等功能。系统的运行应通畅、快捷、安全、高效。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改造面积和设备购置完成进度情况,省补助市、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房屋改造面积和设备购置情况。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省属12所医院发热门诊改造完成面积数,新增病房(或改造病房)面积数,医疗急救系统装备购置完成的数量、质量情况。
  (4)公共卫生人员培训数量(指涉及公共卫生应急防治体系、建设有关医务人员的培训),合格率。
  2、血吸虫病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面:
  (1)完成查螺面积。
  (2)药物灭螺覆盖率。
  (3)完成查病人数。
  (4)完成治疗病人数。
  (5)血防健康教育覆盖率。
  (6)急感下降率。
  3、乙肝疫苗专项资金使用方面:
  (1)当年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与上年相比增减情况。
  (2)2003年1月以后出生的已接种人员新增乙肝发病情况。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
  (2)实际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人数、实际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占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比例(结报率)。
  (3)结报补偿及时率。
  5、农村改水资金:
  (1)农村改水新增受益人口。
  (2)累计改水受益率。
  (3)当年水厂正常供水率。
  六、考核办法
  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及各市、县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本考评办法实行跟踪管理。
  (一)根据本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考评表。
  (二)财务指标考评表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终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基础上负责填写,业务指标考评表由各级卫生部门根据有关统计资料负责填报。
  (三)根据财务考评和业务考评相关资料,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填写《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综合考评表》,连同分次拨款支付凭证复印件、相关的基本建设投入情况、设备(药品)购置明细清单以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资料,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卫生厅。
  (四)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对各市上报的综合考评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总体评价,并形成全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反馈各市、县及省级项目实施单位。
  (五)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个年度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截留、挪用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不按资金管理要求管理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的,将视情况采取停止或减少财政专项补助,直至追究有关当事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2004年起执行。  
  附件:1、《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财务指标考评表》
  2、《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业务指标考评表》
  3、《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综合考评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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