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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便于各地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现将民发[2004]198号《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中有关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的规定,苏政办函[2003]93号中有关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中的二等乙级应套改为六级。
  二、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其取得的劳动所得应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参照苏政办函[2006]93号中有关革命伤残军人的减税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四、被地方民地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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