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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的通知

发文字号:黔人社发[2025]25号 发布日期:2025-12-10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参保群众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从2026年1月1日起,增加4000元、5000元、6000元3个缴费档次,取消800元、1500元、2500元3个缴费档次。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档次为每人每年缴费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
  二、保留特殊困难群体100元缴费档次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鼓励特殊困难群体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三、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从2026年1月1日起,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对当年选择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按缴费金额的10%给予补贴,分别为30元、40元、60元、100元和200元;对当年选择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缴费档次的,按300元给予补贴。
  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同一个缴费年度内,特殊困难群体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应与现行各缴费档次标准保持一致,并按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
  四、组织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信息系统完善和征缴经办服务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做好政策宣传,全面准确地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形成合理预期,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1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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