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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407-20260410]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4-16

  1.问:为什么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无法开具纳税证明?
  答: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证明类凭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26年3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替代《纳税证明》。纳税人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2.问: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时,“纳税证明文书凭证序号”和“纳税金额”要如何填写?
  答:2026年3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替代《纳税证明》。“纳税证明文书凭证序号”和“纳税金额”是原《纳税证明》的相关表述。“文书凭证序号”对应《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证明编号”,“纳税金额”对应《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金额合计”。小汽车增量指标的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相应表述和样本模板均已进行更新,具体可咨询小汽车增量指标的主管部门。
  3.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有延续?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3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4.问:享受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设在合作区(按照国务院2023年12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内;
  (二)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延续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6年第1号)关于开展实质性运营的相关要求。
  5.问:符合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2024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
  (一)政策享受方式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及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申报表中对应优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二)留存备查资料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留存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合同、证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等资料备查,包括:
  1.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合同或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3.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4.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6.财产情况说明;
  7.能证明实质性运营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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