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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下发和调整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税函[2025]165号 发布日期:2025-12-08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及《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现对部分企业的特定产品扣除标准进行下发和调整,列入《本市下发和调整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汇总表》(详见附件)的企业,自2025年12月1日起利用农产品生产的相关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按照本次核定的农产品扣除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下发和调整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8日
  附件
  本市下发和调整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汇总表

序号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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