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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市监规[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12-04

各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管理,以信用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等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是指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系统等信息化系统,通过综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析、运算、筛选、比对,经过研判后为个体工商户的综合信用状况出具信用评价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原则,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工作,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反映其信用状况。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评价体系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基础信息:登记注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等结果信息;
  (二)信用信息: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失信惩戒、荣誉表彰等动态信息;
  (三)经营信息:资产状况、纳税信用、社保缴纳等年报信息;
  (四)其他应当纳入的信息。
  第七条 评价指标信息涉及外部单位的,应通过合规的线上渠道订阅获取。无法通过线上的,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函征获取。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作为信用评价的优选对象:
  (一)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意愿进行上报推荐;
  (二)属于“名特优新”;
  (三)近三年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授予荣誉;
  (四)其他应当评价的对象。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报告应展现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总体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共享,信用评价报告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查询使用。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结果的多场景应用,为信用优质的个体工商户出具正面评价报告,形成“白名单”在登记注册、融资授信、荣誉申报等领域提供正向激励支持。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工作合法合规,推动第三方机构发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过程中,对因管理不当导致信用评价报告信息错误,对个体工商户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影响。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信用评价数据,对个体工商户造成不良影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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