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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财党政[2025]677号 发布日期:2025-12-03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2025年12月3日
  附件
  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培训工作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项目,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预算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统筹清理整合内设机构、所属单位举办的内容相近、对象重叠的培训项目,避免重复办班,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严控培训数量、时间、规模,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所属单位培训计划应当报送本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培训主管部门汇总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名称、方式、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线上培训需在培训计划中列明),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应在部门预算“二上”前完成审批,审批材料需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查。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要强化培训费预算约束,年度培训计划应与预算编制相匹配,严禁超预算、无预算、超标准、超范围等开支,从严控制不同预算科目或预算项目间调剂使用培训费用,对未列入预算的培训一律不得拨付资金。
  第八条 各单位赴省外培训须提前10个工作日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提倡按照“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线上方式开展培训,优先使用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系统或党员教育平台等现有应用系统。
  第十条 各单位作为培训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涉密培训安全和保密管理,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选择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督促系统服务供应商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妥善保管培训音视频等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管理工作科学化、精准化。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线上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提供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
  (七)线上培训费是指通过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举办线上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
  1.网络平台资源费:指网络直播或播放网络课程时发生的,能对应具体培训班次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流量费、电视电话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等。
  2.网络课程制作费:指自主开发制作用于内部培训的网络课程时发生的,能对应具体课程的场地费、设备租赁费、服务费、课程内容设计费、素材采集与收集费、后期编辑与加工费等。
  3.网络课程购置费:指外购成品网络课程发生的费用。
  使用单位内部信息系统开展培训产生的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相关费用,应当通过单位现有的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有关经费渠道解决,不得列入培训费开支范围。
  (八)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非线上培训专用设备)、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除师资费和线上培训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含未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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