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25]40号 发布日期:2025-12-0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380元、二类地区2310元、三类地区22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3.5元、二类地区22.8元、三类地区22.2元。地区类别和适用标准详见附件。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全日制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四、调整后的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同时废止。
  五、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泛了解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2025年12月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