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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财党政[2025]678号 发布日期:2025-12-02时效性:有效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日
  附件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强化必要性、合规性、经济性审核;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频率;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等公务活动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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