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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然资办函[2025]2809号 发布日期:2025-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平、公正,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的情形: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
  (二)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非油气矿产已完成普查工作或油气矿产已完成圈闭预探工作的;
  (三)以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
  二、矿业权出让底价应遵循市场规律,接近矿业权在公开、公平、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由出让人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起始价。
  三、在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时,出让人可以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底价确定的重要参考,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确定底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内的矿种矿业权底价评估值不包含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在竞争性出让时,未成交的矿业权再次出让的,可对矿业权出让底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五、矿业权出让底价在出让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自然资源部出让矿业权的,可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2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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