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青医保发[2025]18号 发布日期:2025-12-01时效性:有效

各区市委老干部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6年度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筹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6年度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筹集标准仍按照12%增长,每人每年110520元。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的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参加医疗统筹的建国前老工人所属单位不缴纳大病医疗补助费。其他政策不变。
  二、参加市级医疗统筹的单位应于2025年12月25日前通过税务部门指定方式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确保离休干部自2026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三、有关单位应按照《关于深化离休干部精准精细服务工作的意见》(青老干通字〔2025〕42 号)等文件规定,精准精细做好医疗保障服务;参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优先做好离休人员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让高龄老人切实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应自行做好基金筹集及相关管理工作,不断优化完善服务流程,为离休人员就医报销提供便利。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