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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减负降本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25]39号 发布日期:2025-12-01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减负降本工作部署,结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相关要求,对支持企业减负降本方面的8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需保留并延续执行的条款汇总通知如下:
  一、税费优惠政策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六、降低企业外贸成本
  七、提升涉企服务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等8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废止。本文件中有具体执行期限的,按具体期限执行。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部分执行优惠政策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

序号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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