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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4-14

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青岛市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青汇发〔2022〕29号文印发)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备案。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外汇管理处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6年4月1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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