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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25]25号 发布日期:2025-11-28时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市区城镇土地等级划分
  (一)椒江区、台州湾新区(椒江部分)城镇土地等级范围。
  一级土地范围:白云、葭沚、洪家、下陈等街道全域,海门、三甲、海虹等街道的G228国道以西区域。
  二级土地范围:海门、三甲、海虹等街道的G228国道以东、G1523甬莞高速以西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前所、章安等街道全域,大陈镇全域,三甲、海虹等街道的G1523甬莞高速以东区域。
  (二)黄岩区城镇土地等级范围。
  一级土地范围:东城、南城、西城、北城、新前、江口等街道全域。
  二级土地范围:澄江、高桥等街道全域,院桥镇全域。
  三级土地范围:宁溪、北洋、头陀、沙埠等镇全域。
  (三)路桥区、台州湾新区(路桥部分)城镇土地等级范围。
  一级土地范围:路桥、路南、路北、螺洋、桐屿、峰江等街道全域。
  二级土地范围:新桥、横街等镇全域,蓬街、金清等镇的G1523甬莞高速以西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蓬街、金清等镇的G1523甬莞高速以东区域。
  二、税额标准
  每平方米年税额:一级12元,二级8元,三级4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56号)中附件1《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办法》同时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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