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关于调整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上期发[2025]349号 发布日期:2025-11-28时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及相关品种业务细则(修订版)的公告(上期所公告〔2025〕148号),经研究决定,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申请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15日的各品种(铜、铝、锌、铅、镍、锡、氧化铝、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石油沥青、丁二烯橡胶、天然橡胶、纸浆、铸造铝合金和胶版印刷纸)各合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
  上期所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品种(燃料油)各合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
  各品种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时间详见各品种细则。
  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自动转化标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可以按规定数额自动转化为该阶段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具体实施品种、实施时间及转化数额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经研究决定,上期所各品种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均适用下述标准自动转化,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未取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将参照已取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该品种限仓制度规定持仓限额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并按此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三、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方式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方式分为按合约方式申请和按品种方式申请”、“各品种适用的申请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经研究决定,上期所各品种目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方式仍旧为按合约方式申请。后续如有按品种方式申请的品种,交易所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5年11月2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