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确定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专精特新企业类一期]培养对象和首次集中培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专精特新企业类一期班)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桂财会〔2025〕19号)要求,经个人报名、单位推荐、材料审核、笔试、面试和公示等程序,确定闭超干等56名考生为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专精特新企业类一期)培养对象(名单见附件)。为认真做好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专精特新企业类一期)的集中培养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集中培养事项
时间:2025年12月(具体时间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另行通知);
地点: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路200号)。
为确保质量,各培养对象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报到,集中精力参加培养。原则上不允许请假,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超过规定学时,将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处理。请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给予支持,为顺利完成集中培养任务提供时间、费用等方面的必要保障。
二、培养方式及考核管理
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专精特新企业类一期)的培养周期为3年,分为脱产集中培养期和在职跟踪培养期。考核管理要求如下:
(一)日常管理。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学员档案,制定学员考勤、课程考核、报告撰写、学习成果评定等管理制度,系统记载学员在集中培养期间的学习、综合表现、出勤等情况。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沟通工作,会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落实培养管理的各项措施,研究解决培养中遇到的问题。
(二)考核机制。培养期间实行学习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学员在集中培养期间的综合表现,有无故缺课、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不按规定报送学习心得、实践应用报告、调研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等情况的学员,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养的权利,劝其退学,并以适当方式将有关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三)颁发证书。培养周期届满,学员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毕业,两部门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将共同颁发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证书。培养任务完成效果突出,考核优秀的,评定为优秀学员。
三、培养费用
实行自治区财政厅和企业共同承担培养费用的机制。培养周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集训期间的培训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食宿、往返交通费由学员单位按有关财务规定承担。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王颖、黄楹婧,0771-5331615、5331604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处
刘文忠、韦道标,0771-8095233、8095258
附件: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专精特新企业类一期)培养对象名单(按姓名首拼音排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
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专精特新企业类一期)培养对象名单
(56人,按姓名首拼音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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