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1-19时效性:有效

全省广大灵活就业人员:
  为切实保障全省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权益,现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2025年度缴费时间截止2025年12月31日结束,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2025年度养老保险费缴纳。逾期未缴费的,按照规定不得跨年度补缴,将会影响缴费年限、退休待遇水平等个人权益。
  二、完成缴费基数补差
  自2025年7月1日起,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6385元/月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下限为3831元(60%),缴费基数上限为19155元(300%)。目前税务系统已根据2025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标准,产生7月—10月社保缴费差额,提醒灵活就业人员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社保缴费差额的补缴工作,以免影响个人权益。
  退休待遇水平遵循“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年限长短、缴费金额高低,直接关系到未来退休待遇水平。我们诚挚建议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缴费,为未来幸福晚年生活打下坚实基础!
  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或拨打12366(税务咨询)、12333(社保咨询)热线电话详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11月1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