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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0]190号 发布日期:2000-11-14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不同级次的会计单位,按以下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一)二级会计单位可开设1个一般预算资金存款账户和1个代保管资金账户。
  (二)基层会计单位可开设1个一般预算资金存款账户、1个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和1个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基建项目的单位,可开设1个基建帐户。
  (三)实行单据报销制的基层税务分局和同财务部门建立内部结算关系的机关食堂可开设1个银行存款账户。
  (四)实行独立核算的稽查分局可开设1个一般预算资金存款账户和1个稽查举报奖励基金专用账户。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并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逐级履行银行开户的申报、审批手续。
  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确需开设银行账户的,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级应于12月15日前,对本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与《办法》规定不符的银行账户必须予以撤并。经清理整顿后,按规定应予保留的银行账户,不再另行报批。
  期间,各市、地局要按照抽查面不少于30%的总体要求,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情况进行抽查,省局也将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四、各市、地、县局要认真总结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并填报《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各市、地局务必于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的专题总结,连同报表(含县局报表)上报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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