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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等3种法律文书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0]387号 发布日期:2000-10-23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文书的统一管理,现对《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等3种文书的管理及使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皖国税发[1998]102号)中"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等法律文书,暂列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视同通用税收完税证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该3种文书作为税务执行系列税收保全类法律文书,由各地征管部门按《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制管理。各地要对现有文书及时进行清理,凡与《征管业务规程》中规定格式不符的,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二、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正确使用上述3种执法法律文书,明确使用范围,保证填制质量,规范使用程序,确保税收保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各级计会部门要对原有的3种执法文书进行清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销毁手续。
  本通知从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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