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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0]171号 发布日期:2000-10-16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56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除《报告制度》中已规定的案件外,在各市、地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应上报省局。
  二、符合《报告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分别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5日、15内报省局。
  三、《报告制度》第四条、第五条中未明确列举但属于应当报告的案件,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5日内报省局。
  四、发现或者接到需要向省局报告的案件,在按规定的期限报告后,还应按照《报告制度》第七条规定,及时报告案件有关查处进展情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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