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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货物进关前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0]373号 发布日期:2000-10-13时效性:有效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进口货物海、空运费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滁国税发[2000]111号)悉。据向海关部门了解,进口货物进关前发生的海、空运费按规定均已计入“关税完税价格”,而“关税完税价格”又包含在进口货物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之中,企业进口货物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已包含了货物进关前运费的进项税额。因此,对企业进口货物进关前发生的运费,一律不得再另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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