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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地税[2000]258号 发布日期:2000-10-09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地方电信企业使用199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准备工作,确保地方电信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47号通知中第九条“根据行业或企业的财务制度拨付或上交的‘收支差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收取或取得的‘收支差额’,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收支差额”不包括总机构管理费的“收支差额”。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及节余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仍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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