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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帐证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

发文字号:皖地税函[2000]214号 发布日期:2000-09-25时效性:有效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帐证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请示》(阜地税[20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省地税局《关于认真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1999]370号)和《关于上半年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情况的通报》(皖地税[2000]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帐证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比照地方税收实行定额方式征收。但不得简单地分区域或规模来核定定额。定额征收的适用范围与定额征收地方税收的范围一致,即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经营户。
  二、据以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以地税机关上年度核定的定额户应纳税经营额的平均定额为准,没有上年定额的,以当年平均定额为准,并根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00]3号)的规定,按照核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岗职工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你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核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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