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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纠正“税费一站征收”中有关违反税法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0]332号 发布日期:2000-09-18时效性:有效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
  据群众反映和省局调查,你市在对个体经济推行“市场一家主管,税费一站征收”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严重违反税法的问题:
  一是越权减免缓征税款。2000年3月17日,阜阳市《关于启动搞活三里湾商城的会议纪要》(第17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规定:“国税、地税、工商管理费、房租在现有的基础上降低20%至25%,具体数额由三里湾商城监察管理委员会核定”。颍泉区委《关于启动搞活阜阳通讯器材大市场会议纪要》(阜泉纪[2000]1号)第7条规定:“从开业之日起暂缓征收2个月税费,2个月后是否继续暂缓征收税费视发展情况再定”。这些擅自减免缓征税款行为,明显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3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的规定。
  二是削弱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2000年5月13日颍泉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元丰市税费征管协调会议纪要》规定:“在淡季期间国税征收定额重新核定为每户448元,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旺季,具体幅度视经营情况再进行核定”。
  阜阳市政府《转发关于在阜阳城区市场推行税费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秘[2000)149号)规定:“…依法确需进入市场检查的,必须经市场监察管理办公室同意,并签发‘准入证’,由办公室派员参与方可进入”。以上由政府行政会议核定税款和市场监察管理办公室控管税务检查的做法,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第23条和第32条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款核定权和税务检查权,严重干扰了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违反法定的税务管理程序。“税费一站征收”的操作程序是:个体工商户持《税费征收登记卡》到“税费征收中心”的市场监察办公室窗口开具统一收款凭证、由金融机构收款,然后到税务、工商等窗口换票,而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16条关于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以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究其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上述违反税法的做法,已经对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和组织税收收入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个体税收征管秩序日趋混乱。对此,省局已专题报告省政府,高钟副秘书长作了批示。近日省政府领导来省因税局指导工作时,我局又作了专门汇报。
  张平副省长明确指出:“依法行政原则不能违背,依法治税不能改变,提倡在市场准入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不提倡扩大至日常征收管理。”为严肃税收法纪,根据《税收征管法》、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皖政[2000]1号)规定,省局责成你局,立即成立工作组,由一把手亲自负责,对“税费一站征收”中有关违反税法的做法,按以下原则予以清理纠正:
  一、严格划清税费界限,严禁税费统收、混收,严禁越权减、免、缓征税款,对已减、免、缓征的税款要限期补征入库。
  二、坚决维护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主体地位,依法独立行使税务管理权(包括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核定权、调整权等)、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和违法(章)处罚权,切实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征税,应收尽收。
  三、严格遵守法定征管程序。纳税申报的法定程序不得取消,不得以《税费征收登记卡》代替《定额核定通知书》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规定不得任意改变。个体“双定”的4道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定额下达,不得擅自简化。
  四、认真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群众的监督,积极参与在市场准入(如税务登记)方面实行的“一站式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清理纠正工作限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省局将追究领导责任。有关纠正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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