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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0]320号 发布日期:2000-08-30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审核、审批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9月1日起,出口退税审批部门必须在审核系统中配置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标志,将9月1日以后的专用税票(含分割单)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凡核对不上且属本省货源的,按省局印发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试行办法》(皖国税发[2000]103号)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函告对方税务机关,以便对方纠正;属省外货源的,要分析原因,按月填写《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见皖国税发[2000]103号附件)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便于审核,退税部门要尽快通知所辖出口企业将开具日期是9月1日以前的专用税票单独申报退税;如不同时间段的专用税票对应同一笔出口业务的,可合并申报,对开具日期是9月1日以前的专用税票,经审核后,可人工挑过。
  二、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省局规定,凡手续齐备,退税单证真实、合法、有效,且无涉嫌骗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机关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库手续。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征税机关审核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无故拖延。要公开退税进度,主动接受出口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把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三、要强化出口货源函调、退税单证对审和电子信息的核对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征税机关要按规定开具专用税票,同时加大来源于潮汕地区的进项稽查、稽核力度,防止骗税货源“合法化”;对出口的骗税多发商品,退税机关除严格按规定进行函调、审核单证、核对信息外,还要检查业务成交过程、付款、结汇等情况,排除一切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税。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要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各地收到协查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协查要求,认真核查,如实函复。
  以上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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