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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2000年度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地税[2000]211号 发布日期:2000-08-09时效性:有效

合肥、蚌埠、芜湖、淮南、安庆、宿州、阜阳、黄山、滁州、亳州、六安、巢湖市地方税务局,宣城、池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中央粮库建设,1998年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央粮库建设涉及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地方税(费)给予了减免照顾。2000年度我省中央粮库建设项目业经国家发展委员会、国家粮食局批准立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除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外,其他税种的减免及报批的税收管理程序等,仍按原《通知》规定执行。
  附:1、2000年度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名单(表:地方税务法令第20期第12页)(略)
    2、《关于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89号)(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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