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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地税[2000]206号 发布日期:2000-08-07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
  据反映,因邮电通信企业体制改革,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现就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邮电通信企业分营、分离、改制前的查补税款负担分割问题。对涉及邮政电信分营、移动通信分离、无线寻呼改制之前的查补税款,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凡专业属性清楚,能分清收入项目的,按属性及项目划分,由分营、分离、改制后的相关企业承担相应税款;凡专业属性不清,且在分营、分离、改制时双方没有约定的,按分营、分离、改制时主营业务收入的划分比例,由相关企业承担相应税款。
  (二)其他不能准确划分的税费按分营、分离、改制时的综合资产划分比例,由相应企业承担。
  (三)个人所得税由分营、分离、改制后该应纳税人员所在的相关企业负责追扣。
  二、关于漫游费收入的营业税征税问题。为统一行业间、地区间的税负平衡,体现税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中国电信所属企业及中国联通公司所属企业的本系统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漫游费”收入(包括移动电话业务话费、出租电路业务费、168信息费等)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5号)规定执行,即对于电信和联通的跨网通话业务,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征收应纳营业税。此前已按电信部门向客户收取的全部金额计征营业税的,不再重新计算。
  三、关于邮政、电信工程的营业税征税问题邮政、电信部门的邮政、电信工程,无论是自营或是承包给他人的,也无论材料是企业自购或是承包者购买的,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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