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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地税[2000]161号 发布日期:2000-06-23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法制办《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皖府法函[2000]40号)转发给你们。鉴于目前我省地税系统行政复议较少,故省地税局不统一印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各地可视情自行印制。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中未明确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各地可按照通知所附式样制作使用。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
  皖府法函[2000]40号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办),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转发给你们。使用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由使用单位自行印制;需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各地、市政府法制局(办)汇总后于6月底前告省政府复议应诉办公室,省直部门可直接与省政府复议应诉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51—2602460)。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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