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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0]94号 发布日期:2000-06-19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代征范围及退库问题
  (一)代征税款的范围仅限于代征单位、代征人员开票征收的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国税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省局皖国税发[1997]112号文确定的代征范围,停止执行。
  (二)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的确认及其管理,仍按省局皖国税发[1997]112号文执行。
  (三)代征税款及其代征手续费的管理,仍按照省局皖国税发[1997]58号文执行。
  (四)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及手续费退库,按(财预字[1994]217号)文执行。
  (五)各级计会部门对代征税款要严格管理,严密税款结报、入库手续;对代征手续费的退库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防止超范围、超比例、随意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发生。
  二、关于欠税核算管理问题
  (一)要对2000年6月末纳税人的欠缴税金和呆帐税金情况,进行分户核实,分税种登记欠税台帐。
  (二)核实的欠缴税金和呆帐税金要按照分户、分税种的要求,全额纳入税收会计核算,如实登记税收会计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
  (三)对重新核实后的欠税数字,要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在税收会计报表中准确反映、如实上报。
  (四)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办理呆帐税金的审批确认,及时进行欠缴税金与呆帐税金的调帐。
  三、关于开展工作检查问题
  (一)要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对本地的税款入库和退库工作及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查出或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0年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二)省局将在2000年9月上旬进行抽查。
  (三)今后县级国税机关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市、地国税机关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所辖县级国税机关总数的30%;省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20%,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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