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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赣财税[2025]19号 发布日期:2025-11-17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为支持全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授权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免税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享受政策的城市、乡村公共交通车辆需符合以下条件:经依法批准从事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经营;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依法依规核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5年11月17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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