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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皖地税[2000]124号 发布日期:2000-05-25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省地税局也已发出《关于恢复征收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皖地税[2000]106号),要求各地执行。但近期不少地方和部门反映,由于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税收政策的变化容易引发一些不稳定事件。为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和避免引发不稳定事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1999年10月31日前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利息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起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利息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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