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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华书店、报社、出版社及经营烟酒副食品等私营个体商业大户开展税收专项稽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0]168号 发布日期:2000-05-16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强化税收管理,打击偷逃税行为,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地入库,现决定对新华书店、报社、出版社及经营烟酒、副食品等私营、个体商业大户开展一次税收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新华书店、报社、出版社及其所属企业。
  (二)经营烟酒、饮料、副食品等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一般纳税人的私营、个体商业大户。各地的专业市场应列为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内容
  (一)对新华书店、报社、出版社及其下属企业主要检查:
  1.是否及时、足额地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2.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3.有无其他税收违法违章问题。
  (二)对私营商业企业及个体商业大户,主要检查:
  1.有无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目前,这类企业账外经营情况比较普遍,各地应列为检查的重要内容。
  2.返利等是否转出进项税。
  3.购进货物未付款是否抵扣了进项税。
  4.有无其他税收违法违章问题。
  三、检查时限
  原则上检查1998-1999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发现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要求
  (一)本次税收专项稽查,由省局统一组织,纳税人所在市、地、县稽查局具体实施。
  (二)检查要查深查透,尤其要加大外调力度,对一些较大户、且税负较低的,都要组织人力到供货企业进行外调、取证,省内各供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它市、地、县局外调,要大力支持、配合。遇有重大问题或外调、取证阻力较大的,可向省局汇报。涉及省外的,可报省局统一发函协查。
  (三)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查补的税款都必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被认定为偷税的,必须按规定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省局在适当时候对本次已检查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抽查。
  (五)本次检查于6月1日开始,8月20日结束。检查结束后,各市、地应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8月30日前将《税收专项稽查情况统计表》、私营个体商业大户专项稽查情况分户统计表和总结上报省局稽查分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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